欢迎访问,江苏人事考试网鸿途教育江苏分校网站!
江苏分校 江苏省直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
当前位置:江苏人事考试网 > 招考信息 > 关于开展2017年市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2017年市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5-03 18:11:51信息来源:点击:

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促进苏州市各劳务派遣单位规范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7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决定开展2017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验时间
    请各劳务派遣单位于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前提交材料。
    二、核验对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获得苏州市人社局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我市(含市本级、姑苏、吴中、相城、新区、园区)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三、核验地址
    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苏州市人社局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受理窗口,地址:苏州市凤凰街334号苏州市劳动保障维权调解中心大厅内。
    四、核验内容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社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劳务派遣参保信息分列登记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五、核验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2016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三)2016年12月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12月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六)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以及社保登记证副本、2016年12月社保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七)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地税局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等);
    (九)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应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A4纸复印件并盖公章。
    六、核验流程
    (一)核验准备
    各劳务派遣单位可通过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详见www.jsszhrss.gov.cn下载中心-劳动维权栏目),关注并下载《关于开展2017年市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告》及其附件。请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人社部门网上通告的要求,了解年度核验的有关事项,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做好劳务派遣参保信息分列登记工作,通过2017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并于5月8日至5月31日期间将本次核验所需相关材料提交至苏州市人社局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受理窗口。
    (二)提交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社部门经办人员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三)核验结果反馈
    人社部门将根据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工作。对于完成核验的单位,将在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的,将在其《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完成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
    发现违法行为,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劳动监察机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重点核查对象,并将情况记录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社部门将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延续许可。
    联系人:章维成、孙帅
    咨询电话:0512-65829502、0512-65234969。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1.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附件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

    3.附件3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4.附件4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最新开课
其它课程|其它课程 | 2017国考笔试培训课程简章
热门推荐
2016年江苏开放大学公开招聘教师考察合格拟聘人员公示
2016年上半年栖霞区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编外人员补招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徐州贾汪区公开招聘统计协理员关于考试的相关事项公告
2016年江苏通州湾示范区公开选调选聘人员总成绩和进入考察人员公告
江苏阜宁县教育系统2016年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降低开考比例及核减招
江苏灌南县城东污水处理厂2016年招聘工作人员面试通知
江苏盐城响水县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人员名单
2016年栖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招聘工作人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公示
2016年江苏无锡市梁溪区卫计局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调
徐州贾汪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所公开招聘招商工作人员入围体检人员及体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