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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 章

发布时间:2017-02-19 13:02:36信息来源:点击: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苏州市部分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393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2月27日以后出生),且户籍或生源地在苏州市区范围(在苏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6年2月27日以后出生),且户籍或生源地可放宽至苏州市范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1年2月27日以后出生),且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
    3、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生和持各类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2016年1月1日后毕业至今尚未就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按2017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其他归国留学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4、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岗位。
    5、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现役军人;(2)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生;(3)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4)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人员;(5)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6、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7、《岗位简介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招聘岗位其他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7年3月2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5年3月2日前,以此类推。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其工作经历时间自登记灵活就业并审批确认或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详见《岗位简介表》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本次公开招聘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进行。
    2、报名网址: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上报名系统(http://58.210.143.11:8001/wsbm/
    3、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7年2月27日9:00—3月2日16:00。(照片要求: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像素130X170,JPG格式,30KB以下。)
    4、资格初审时间:2017年2月27日9:00—3月3日16:00。(如果考生是通过相近专业通道报名的,网上资格初审时间为:2017年3月2日16:00—3月3日16:00。) 
    5、缴费时间:2017年2月27日9:00—3月4日16:0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果考生是通过相近专业通道报名的,请在3月3日16:00之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人员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相关费用,报名笔试费100元/人,完成缴费方视为网上报名成功,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为放弃。
    6、因本次招聘将统一组织笔试,因此每个报名者限报一个岗位,多报无效。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再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报名者须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因身份证不一致而造成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的,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7、本次招聘开考比例为1:3,岗位开考比例另有要求的除外。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由人社部门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并由人社考试部门统一办理退费手续。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或县(市)、区以上农村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到当地考试部门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
    8、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者凡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报考的,一经查实,随时取消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五、笔试
    1、笔试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准考证》由报名成功的考生自行于2017年3月22日9:00—3月24日16:00从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上报名系统(http://58.210.143.11:8001/wsbm/)中打印。
    2、笔试的形式和内容。笔试采取闭卷笔试法。按招聘岗位类别区分,考试试卷分A、B类,内容均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笔试不指定复习教材。
    3、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笔试成绩的50%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3:1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4、笔试成绩查询时间:2017年4月18日09:00—4月20日17:00。
    5、笔试成绩查询网址: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上报名系统(http://58.210.143.11:8001/wsbm/)。
    六、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时间:2017年4月26日—4月27日8:30-15:30。经笔试成绩查询进入面试人员,携带有关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复审。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参加面试资格。
    2、资格复审地点:苏州市人才市场(干将西路288号)。
    3、资格复审程序:考生根据岗位招聘条件,向招聘单位人员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交复印件)。经招聘单位人员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考生领取《资格复审表》2份,将表中“报名者填写内容”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后交招聘单位人员签字(盖章)。经招聘单位审核通过的考生持《资格复审表》和应聘材料原件,到“资格复审处”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的报名者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将《资格复审表》1份交登记处,另1份返还招聘单位。
    4、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经招聘单位报人社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复审不合格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5、资格复审注意事项:
    ⑴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所在院校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7年8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⑵ 其他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指本人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打印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可以劳动合同或打印的社保缴费清单代为证明。应聘岗位所要求取得的学历(学位)、户籍、职称、英语、计算机等资格须于报名截止(2017年3月2日16:00)前取得。
    ⑶ 夫妻两地分居的,另须出示结婚证书和在苏州市区一方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工作证明;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另须出示父母双方同在苏州市区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另须出示军队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
    ⑷ 归国留学人员另须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现场资格复审手续,待面试、体检、考核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⑸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招聘单位留存。
    ⑹ 本人不能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的,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进行,被委托人另须出示其身份证。
    七、面试
    (一)A类岗位
    1、面试时间、地点及领取《面试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公布笔试成绩时通知。
    2、所有进入面试的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现场领取《面试通知》并缴纳面试费100元/人。
    3、本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
    4、面试成绩的计算。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占招聘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在前,如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的,则由人社部门另行安排加试。加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网上公示详见苏州市人事考试网(www.szrsks.com),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B类岗位
    1、B类岗位面试通知由各招聘单位负责发放,具体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2、面试的内容以考察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为主。对同一岗位的面试形式,采用统一的题目及评分规则。
    3、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占招聘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在前,如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的,则由主管部门另行安排加试。加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各面试考点张榜公布,并随后在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八、体检
    进入体检的人选,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
    A类岗位的体检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B类岗位的体检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条件中对身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九、资格复查和考核(考察)
    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聘用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确因情况特殊,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日。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聘用考察(考核)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
    对考察(考核)不合格人员,招聘单位应将不合格的理由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复核,招聘单位应当接受复核申请,并须30日之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复核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在招聘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察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经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社局审批,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十、录取和聘用
    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聘用材料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并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的相关手续。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十一、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 65210095。
    十二、本《简章》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512—65210129、65218373;网上缴费咨询电话:0512—65301425。
    附:2017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

             专业参考目录(2017年)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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