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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有关要求,拓宽我市年轻干部人才源头储备,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淮安市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办法》(淮组通〔2018〕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名校优生”引进工作的意见》(淮人才〔2018〕4号)和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2019年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233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人数
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相关要求详见《2019年淮安市公开招聘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2019年“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应届研究生、“双一流”高校紧缺专业全日制应届本科生。
2.普通本科高校取得国家奖学金,或获得“省级优秀毕业生”,或担任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满1年,或在各类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2019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3.取得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近3年(2017-2019年)世界大学最高学术排名前200名大学的2019年毕业的学士、硕士、博士。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6月3日至2001年6月5日期间出生)。具有博士学位者年龄上限可放宽至35周岁(1984年6月3日以后出生)。
3.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和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专业类别划分按《2019年淮安市紧缺人才专业目录(事业单位)》(见淮安人才网www.hasrcsc.com)、《2018年淮安市市属及部分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应聘人员所学专业未被《目录》收入的,须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岗位实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定,如认定该专业与应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类别”在《目录》中所列专业相近的,即视为符合专业条件。
应聘人员须于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4.户籍或生源地不限。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19年应届毕业生,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应聘人员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方可报考。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实行“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资格初审方式
本次招聘的报名工作通过网络进行,不接受现场报名;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网上报名、上传照片;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招聘县区综合管理部门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报名及照片上传网址:淮安人事考试网http://www.harsks.com。
报名及照片上传时间:2019年6月3日09:00-6月5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2019年6月3日09:00-6月6日16:00。
2.报名与资格初审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应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名者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电子证件照(35×45毫米,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招聘县区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即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资格初审通过的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网上缴纳面试费用(面试费100元/人),完成缴费确认的考生,方视为报名成功。参加面试的,面试费将全额给予补贴。
(3)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截止前可以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4)报名结束后,报名成功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应核减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报考岗位被取消的报名成功人员,可重新补报其它符合条件的岗位,补报名时间:2019年6月7日09:00—12:00。
(5)应聘人员因个人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准确导致资格初审未通过或未按时进行报名确认、上传照片等导致报名不成功的,均视为报名无效,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应聘人员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考试及聘用资格。
(二)资格复审
报名成功人员确定为参加资格复审人选。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招聘县区综合管理部门对拟参加面试人选资格进行复审。报名成功人员请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招聘部门(单位)通知资格复审,无法联系者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
本人身份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提供就业协议书原件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复印件)。江苏籍考生还需提供参加高考时户籍地或生源地为江苏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有效证件的、网上报名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及其他资格复审不合格情形的应聘人员取消面试资格,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均进入面试环节。
通过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现场领取面试通知书,名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递补。
(三)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单个面试岗位参加面试人数较多时,将视情适当调整面试组织形式。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时形不成竞争的岗位,7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应聘人员。
来淮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发放相应补贴,其中省内高校500元/人、省外高校1000元/人。
(四)体检
在应聘同岗位的面试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岗位实际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
体检统一组织,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或体检不合格等造成缺额的,在应聘同岗位的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照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招聘县区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考察,考察参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执行。
面试成绩相同的考生同时作为体检、考察人选。考察时,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招聘县区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在考察合格的人员中按照岗位实际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或考察不合格等造成缺额的,在应聘同岗位的面试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照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
四、公示与聘用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市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填写《淮安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一式五份),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办理人事关系转接手续;县区事业单位由县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在公示与聘用审批阶段,拟聘人选的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或应聘人员明确放弃聘用等出现缺额的,在应聘同岗位的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拟聘用人员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就业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没有报到或未能办理聘用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聘用审批备案后,招聘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自主约定服务年限等事项。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谋职业。
五、聘用后待遇
1、选聘人员到聘用单位报到后,参照我市“名校优生”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发放一次性就业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4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本科生1万元。对于江苏籍毕业生(参加高考时户籍地或生源地为江苏),分别增加2万元。
2、对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参照我市“淮上英才计划”创新创业急需人才有关政策,分别发放8万元、5万元、4万元的生活补贴(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发放)。其中博士研究生还可以申报“淮上英才计划”创新创业急需人才,并享受其他相应的人才服务政策。
六、咨询电话
应聘人员对报考岗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报考单位联系。
报名咨询电话:各单位报名咨询电话详见岗位表。
政策咨询电话:0517-83920353(人才政策)
0517-83671213(招聘政策)
考务技术电话:0517-83671403(市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七、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招聘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特设立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0517-83605951、0517-89668811。
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监察组:0517-83665187。
本公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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