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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公开招聘市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3名,实行社会化管理,现将招聘事项制定简章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资格条件
1、自愿从事检察辅助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吃苦耐劳、乐于奉献,遵纪守法、团结同事;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无残疾。
2、具有常州市户籍,年龄在22周岁以上,40周岁(1979年8月30日以后出生)以下。
(二)岗位要求
1、检察技术岗位辅助人员1名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
2)具有艺术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等相关专业,熟悉各类软硬件,熟练操作电脑;
3)熟练3Dmax等设计软件,或具有相关实践工作经历者优先;
4)中共党员。
2、后勤保障岗位2名
1)适合男性,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值班等;
2)身体健康,仪表端正;
3)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5)中共党员、退伍军人、取得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者,优先聘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
(3)有流氓、偷窃、吸毒等不良行为或道德品质不好的;
(4)曾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或被勒令退学的;
(5)本人或直系亲属有犯罪嫌疑,尚未作出结论的;
(6)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检察辅助工作的。
二、招聘岗位及职责说明
1、招聘岗位为市人民检察院信息技术辅助人员,主要职责是在司法办案中心负责人的统一管理下,围绕智能化辅助办案和检察信息化建设开展虚拟情景重构、多媒体示证等各项技术服务保障工作。
2、招聘岗位为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后勤保障人员,主要职责是为该院各项日常检察工作提供后勤、驾驶等服务保障工作。
三、报名招聘程序
1、报名
报名时间:2019年9月4日至9月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报名地点: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永宁北路10号,武进医院东侧100m);
联系部门:组织人事处,联系人:施天宁,联系电话:85336667。
现场报名时须本人到场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专业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辅助人员招聘报名表》(见附件)。各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现场工作人员对照招聘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发给《面试通知书》,告知面试时间和地点。
2、面试
面试由市检察院政治部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实施,采用半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考官共5人。
面试考官提问,应聘人员回答,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思想状况、业务能力、处理问题能力、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岗位匹配性等。面试成绩当场打分。
应聘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
3、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若末位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体检环节。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若体检不合格则按面试成绩依次替补。
4、政审和组织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市检察院组织政审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5、公示
根据面试、体检、政审和考察结果,按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公告发布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6、聘用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市检察院办理相应聘用手续。对拟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期限为两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四、工资待遇
根据《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社会化用工管理的实施办法》,新聘人员统一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与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书》。工资待遇根据《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社会化管理用工考核细则(试行)》考核结果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社会化管理人员的工资随职工本人的技术等级、学历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的变动相应进行调整。
五、纪律与监督
应聘人员应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监督电话:85337519
咨询电话:85336667
六、本简章由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